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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民间借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庆市企业安全管理风险抵押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的通知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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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企业安全管理风险抵押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企业安全管理风险抵押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的通知 重庆办发[2008]1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企业安全管理风险抵押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的通知 (渝办发〔2008〕14号) 各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许可,《重庆市企业安全管理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现印发给您。请联系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重庆市企业安全管理风险抵押管理实施办法(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抗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财政部中国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工作的意见》〈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风险抵押管理暂行办法〉工作通知(财建〔2005〕918号)、财政部中国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央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管理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工作通知(财建〔2006〕369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编制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质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通常是指企业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存储规范,将公司资金存入公司安全事故救灾、抗灾、应急处置的专用账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从事煤矿、非煤矿、道路运输、工程建设、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设备、烟花爆竹行业或部门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非法人(包括二级法定代表人)。煤矿、非煤矿、建筑工程建设、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设备、烟花爆竹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以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公司为风险抵押企业。 第四条 煤矿、非煤矿、道路运输、建筑工程建设、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设备、烟花竹等行业或行业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机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制造监督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协助和督促企业按照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风险抵押金由市安全监督局、市财政局监督。 风险抵押金由市安全监督局、市财政局监督。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督局根据明确的风险抵押存储代理银行,公司在指定的代理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风险抵押存款,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平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按下列规范批准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 (一)煤矿企业存放风险抵押金的金额,按煤矿批准的生产水平进行批准: 1.3万吨(含3万吨)以下存放60多万元; 储存超过2.3万吨至9万吨(含9万吨)150万元; 3.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储存250多万元; 4.15万吨以上,以250多万元为基准,每10万吨增加50多万元。 当单独煤矿累计风险抵押金达到600多万元时,储存将不再增加。 (二)非煤矿、道路运输、建筑工程建设、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设备、烟花炮竹生产经营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储存额度,按公司规模核准: 1.中小企业存放总额超过30万元; 2.中小企业存放总额超过105万元; 3.大中型企业存储总额超过160万元; 4.特大企业存放总额超过210万元。 公司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经济贸易中小企业〔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大中小企业统计划分办法(暂行)》(国家统计字)〔2003〕17号)执行相关规定。 重庆房子抵押 第七条 市安全监督局、市财政局承担重庆公司、市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存储金额。 第七条 市安全监督局、市财政局承担重庆公司、市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存储金额。各县、市(自治县)安全监督局、财政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公司风险抵押金的存储金额。 第八条 按照以下程序核定存放风险抵押金: (一)公司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公司规模和生产能力的有效证明。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平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第六条的要求批准风险抵押金的存储金额,并出示《重庆市企业安全管理风险抵押金批准通知书》。批准通知书发送后一个月内,公司应向代理银行申请一次性存放风险抵押金。 (3)代理银行完成存储相关程序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平级财政部门沟通风险抵押金存储企业名称、开户银行名称、专用账户账户、存储金额等情况。 第九条 如果公司发生生产事故并使用风险抵押贷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应重新批准公司的风险抵押贷款金额,并及时通知公司提交《重庆市企业安全管理风险抵押贷款核定通知书》。公司应在恢复生产制造后一个月内向代理银行申请补充存款。 第十条 公司拥有风险抵押金的所有权和利息收入。 公司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作伙伴、停业整顿等原因,或以任何形式向员工分配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 在当地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和道路运输的外国公司,在企业注册地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一年内不存放风险抵押金;一年以上的,按照本实施细则全额缴纳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 公司风险抵押金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为解决公司生产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抗灾等费用; (二)为解决公司生产事故的死伤赔偿、慰问金、救援、事故调查处理、评估等善后工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公司生产事故时发生的救灾、抗灾、应急处置费用,原则上由公司支付。使用风险抵押专户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事故公司应填写《重庆市企业安全管理风险抵押金专户支付申请表》,经现场救援、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人签字,报市安全监督局、市财政局批准,出示《重庆市企业安全管理风险抵押金支付通知书》; (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重庆市企业安全管理风险抵押金支付通知书》批准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资产。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平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或全部风险抵押金转化为安全事故救灾、抗灾和应急资产: (一)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后主要负责人逃逸; (二)生产制造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不敢在规定时间内承担责任,支付救灾、抗灾、应急处置费。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应当在收到付款通知后24小时内,建立应急工作制度,立即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确保现金提取,确保风险抵押金立即支付。 第十六条 在公司持续生产经营期间,未发生生产事故,未使用风险抵押的,风险抵押的结转成本当然不会增加明年的储存。企业经营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平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明年3月底前重新核实风险抵押金的存储金额,并通知企业向代理银行补充(退还)风险抵押金。重庆私人放款 第十七条 企业依法关闭、关闭或转移到其他行业的,由有关部门出具书面确认,由公司填写重庆企业安全管理风险抵押专项账户支付申请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平级财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独立操纵风险抵押专项账户估价仓储资产,代理银行应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进行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化改造的,其保存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企业进行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化改造的,其保存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建立风险抵押金储存、应用和管理监督制度。 (1)代理银行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平级财政部门总结上一季度的风险抵押存储情况;今年完成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平级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风险抵押存储、使用和管理情况。 (2)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监督局、财政局应当在每年完成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安全监督局、市财政局报告上一年度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应用和管理方法。 第十九条 公司逾期15天未存放或者全额存放风险抵押金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制造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可以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个体经营投资者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30天未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的,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庆市企业安全管理风险抵押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的通知
第二十条 财务处理方法适用于风险抵押金的实际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按照国家统一会计规章制度解决实际财务会计问题。 第二十一条 风险抵押应为财政资金,不得侵吞或截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侵吞风险抵押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各县、市(自治县)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取、储存、使用和管理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安监局负责解释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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